linziyu6688
2008-03-13 15:01
1、高利贷是违法行为
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利率,任何违反国家法定利率,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发放贷款,增加借款人利息负担,扰乱利率市场秩序的行为,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对此,借款人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查证属实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否则,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贷款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借款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应接受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审查监督,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资料除外),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4、贷款到期应及时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应恪守诚实信用、有借有还的原则,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归还到期贷款,要按照规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起诉。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金融机构豁免贷款本息
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城乡居民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而且金融机构对存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信贷资金不同于财政资金,有偿性是其鲜明的特征。因此,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依法破产时,已经办妥抵押手续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依法宣布破产时,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债务的清理,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贷款,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7、严禁企业以兼并、破产改组改制等名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为名,逃废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企业违法逃废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债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8、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款的除外。
9、不得将学校、幼儿园、医院作为抵押物
在经济活动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10、诈骗贷款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贷款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凡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利率,任何违反国家法定利率,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发放贷款,增加借款人利息负担,扰乱利率市场秩序的行为,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对此,借款人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查证属实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否则,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贷款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借款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应接受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审查监督,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资料除外),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4、贷款到期应及时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应恪守诚实信用、有借有还的原则,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归还到期贷款,要按照规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起诉。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金融机构豁免贷款本息
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城乡居民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而且金融机构对存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信贷资金不同于财政资金,有偿性是其鲜明的特征。因此,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依法破产时,已经办妥抵押手续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依法宣布破产时,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债务的清理,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贷款,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7、严禁企业以兼并、破产改组改制等名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为名,逃废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企业违法逃废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债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8、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款的除外。
9、不得将学校、幼儿园、医院作为抵押物
在经济活动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10、诈骗贷款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贷款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凡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