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之恋
2008-04-23 15:40
一男子花20万元买套安置房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主因房价上涨提出解除卖房合同。针对该男子遇到的烦心事,律师提醒市民,现在安置房买卖纠纷多,要注意风险防范;该男子能获得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卖主赔偿损失,而不是要求交付房屋。
王某是安徽人,他在2005年花了20万元买了常州武进农村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当时双方写了一份协议,约定房款一次性付清,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卖方协助王某办理房产证。但现在房子升值了,卖方提出房子不卖了,要把钱退给王某。
针对王某遇到的情况,江苏常州鑫法律师事务所程晓鹏律师认为,随着近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农村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安置房交易。由于安置房售价一般比商品房低廉,不少市民及新市民都想通过购买安置房以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安置房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农村拆迁安置房。此类房屋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类房屋是不能随便买卖的,仅能在本区域的村民之间转让。本案的争议房屋就属于这种情况,故王某与卖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王某能获得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卖主赔偿损失,而不是要求交付房屋。第二类是城市拆迁安置房(包括村镇国有土地安置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这类房屋原则上也是必须领取产权证后才能转让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此房屋尚无权属证书,但起诉前房屋已获得权属证书的,法院一般也认定此类房屋卖合同有效。另外,如果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一些当地政府用于住房保障的所谓半产权房,转让条件则更加严格,一般要5年以上才能转让,转让时有的还必须补缴一笔费用。
在此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考虑到安置房交易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成熟,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买主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向拆迁部门或征地部门了解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哪一类安置房,以备自己决策之用。其次,买卖安置房时应当对房屋的两证进行审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的瑕疵情况?房屋两证上的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签名,只有部分所有权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若房屋其他所有权人提出不同意将该房出卖,则部分权利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得不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而无效。再次,对于无证的安置房买卖,因两证办理的时间迟于安置房买卖协议的签订时间及交房的时间,这类房屋买卖风险极大,提醒买房人尽量不要购买此类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另外有一些买主试图通过私下变更拆迁补偿协议即所谓“改合同”的手段,将房屋直接变更至买主名下,这种方法在安置房买卖过程中是不可行的,也是违反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最后,建议买主还应对卖主的诚信情况进行外围了解,一般在相互比较了解的亲属及朋友之间进行转让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要相对少一些。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有条件的还应当向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防范风险。
王某是安徽人,他在2005年花了20万元买了常州武进农村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当时双方写了一份协议,约定房款一次性付清,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卖方协助王某办理房产证。但现在房子升值了,卖方提出房子不卖了,要把钱退给王某。
针对王某遇到的情况,江苏常州鑫法律师事务所程晓鹏律师认为,随着近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农村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安置房交易。由于安置房售价一般比商品房低廉,不少市民及新市民都想通过购买安置房以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安置房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农村拆迁安置房。此类房屋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类房屋是不能随便买卖的,仅能在本区域的村民之间转让。本案的争议房屋就属于这种情况,故王某与卖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王某能获得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卖主赔偿损失,而不是要求交付房屋。第二类是城市拆迁安置房(包括村镇国有土地安置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这类房屋原则上也是必须领取产权证后才能转让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此房屋尚无权属证书,但起诉前房屋已获得权属证书的,法院一般也认定此类房屋卖合同有效。另外,如果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一些当地政府用于住房保障的所谓半产权房,转让条件则更加严格,一般要5年以上才能转让,转让时有的还必须补缴一笔费用。
在此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考虑到安置房交易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成熟,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买主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向拆迁部门或征地部门了解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哪一类安置房,以备自己决策之用。其次,买卖安置房时应当对房屋的两证进行审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的瑕疵情况?房屋两证上的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签名,只有部分所有权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若房屋其他所有权人提出不同意将该房出卖,则部分权利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得不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而无效。再次,对于无证的安置房买卖,因两证办理的时间迟于安置房买卖协议的签订时间及交房的时间,这类房屋买卖风险极大,提醒买房人尽量不要购买此类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另外有一些买主试图通过私下变更拆迁补偿协议即所谓“改合同”的手段,将房屋直接变更至买主名下,这种方法在安置房买卖过程中是不可行的,也是违反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最后,建议买主还应对卖主的诚信情况进行外围了解,一般在相互比较了解的亲属及朋友之间进行转让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要相对少一些。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有条件的还应当向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