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解决“期房”纠纷法律人士支招


yunfei0812
2008-06-22 13:09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是发生交易纠纷几率较大的几种房屋类型。此前,由于各种原因,纠纷解决一直存在较多争议。经过多年实践,眼下对于解决此类纠纷,我市已基本形成了法律“共识”。



  现象:期房权益转让留隐患



  在2005年3月1日《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管理的意见》实施之前,很多人进行了期房权益转让。由于房屋尚未交付,即使有些人拿到了钥匙,但没有办理产权证,而房价一路高涨,等到产权证办出时,需要先以卖方的名义去领取产权证,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等到办产权证的条件成熟时,有些房子的价格已经翻了一番有余。于是纠纷也就产生了。



  因价格上涨而造成的买卖纠纷,不单单在商品期房转让上,在安置房(包括拆迁安置、移民安置等)方面也大量存在。由于拆迁安置房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有人就把自己安置权益拿出来转让,之后的摸文、定位、交纳房款等都由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去进行,而真正拿到安置房的钥匙,时间往往会很长。在这中间,房价翻了好几番也大量存在,随着利益分歧的增大,纠纷也更大。而安置房本身比普通商品房的情况要复杂,有些出现继承、析产和面积增购等情况,给解决纠纷增加了难度。此外,因其他原因没有办出房屋产权证进行了转卖,之后可以办证,卖方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也很普遍。



  同样,也有一些房屋是国有划拨土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也存在这种现象。此外,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返还地也建起了安置房,在转让时同样存在这种现象。



  而之后的“国八条”和“国六条”,对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卖方的不配合而造成了更大的交易成本,这使得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更不可调和。



  说法:多重理由不配合过户



  签了转让合同,也收了买方的钱,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常出现“不卖了、合同无效,过户可以,再补十万二十万元等情况”。据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介绍,卖方不配合大多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1.卖房的时候,只有当事人一人签字,妻子(或丈夫)没有签字,现住他不同意了,共同财产此前当事人无权单独处分。



  2.期房转让无效。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有了这些逻辑,当初卖的是期房,所以合同无效;同时,国家政策不支持期房转让,“国八条”和“国六条”等政策,也都不支持。



  3.当初卖的房屋,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对于国有划拨的土地上房屋的转让,需要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合同无效。



  4.在安置房交易中,有增购部分。于是卖方会提出增购面积优惠价格,是安置户才有权利享受,所以买方须以市场价格购买。



  尹航认为,卖方的这些理由,有一定的道理,前些年在法律界也同样存在较大的争论。而经过几年的讨论和实践,理论界其实已经逐步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并不认同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说法。



  共识:尊重合同恪守诚信



  房屋权属登记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目的在于明晰房屋权利归属。《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房屋所有权自房屋建造成就之日产生,而非领取产权证书之日,未领取产权证书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对无产权证房屋能否买卖的争议主要集中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上。尹航认为,产权证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自房屋建造事实成就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双方可基于各方真实意思,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和缔约。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属于管理性规范,旨在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禁止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而非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3.如果仅以无权属证书判决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无效反而获取较大不当利益,这将极大危害交易安全和诱导诚信危机。



  尹航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基本形成了共识,将主要审查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审查标的物权属的真实性。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不等于房屋就是无主物,法院首先确认卖方是否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所有权存在瑕疵等;第二、审查该房屋的土地性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宅基地。但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通常是支持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有些房屋受到一定限制,如经济适用房);第三、审查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法院会审查签约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个真实意思是指在签约时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房价上涨后的意思表示。



  法院在审查以上情况后,认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数法院支持合同是有效的。当然,也有法院有这样的做法,判决合同无效,房屋由卖方收回,但由卖方赔偿买方差价部分的损失,这种惩罚性的赔偿也是对诚信的一种保护